滁州市审计局政务公开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18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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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各科室(局、中心):

    现将《滁州市审计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审计局                                


     

    滁州市审计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滁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局、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局机关各科室(局、中心)负责本部门公开信息的编写、发布以及相关联络、协调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局机关各科室(局、中心)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以下信息:

    (一)局机关的机构设置、机构职能、领导简介、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局机关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五)局机关人事信息;

    (六)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七)精神文明、文化建设情况。

    局机关下列内部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以文件、信息等形式公开:

    (一)干部任用和人员招录情况;

    (二)内部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得任意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恐慌、混乱及其他不稳定因素,或者可能在社会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

    (五)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滁州市审计局网站;

    (二)滁州市政务信息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四)通告、公告、文件;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六)公告栏、公开栏等;

    (七)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本局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各科室(局、中心)负责人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于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或者造成重大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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